河南鹤壁交警安全寄语:“拒绝危险驾驶 安全文明出行”

2016-2-23 11:56| 发布者: admin| 查看: 650| 评论: 0

摘要: 2016年元旦、春节期间。年末岁初亲朋好友聚会、农闲赶集活动密集,客车超员,酒后驾驶,农村地区货车载人等违法行为高发,交通安全压力增大。值此新年“双节”到来之际,河南省鹤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提醒广大交通 ...

    

    2016年元旦、春节期间。年末岁初亲朋好友聚会、农闲赶集活动密集,客车超员,酒后驾驶,农村地区货车载人等违法行为高发,交通安全压力增大。值此新年“双节”到来之际,河南省鹤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提醒广大交通参与者,一定要增强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意识,坚决拒绝危险驾驶,做到安全文明出行,确保过个欢乐、祥和、平安、健康的新年“双节”。

    《刑法修正案(九)》于2015年11月1日施行,有关条款对危险驾驶罪的内容做了新的增加。具体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针对新增条款的内容,即客车、校车、危化车辆驾驶员和车辆所有人、管理人违反规定,需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我们认为新增条款对交通违法行为的严惩,是基于广大群众要求对严惩该类行为的呼吁。将这些行为犯罪化,纳入刑法制裁的范畴,将有利于减少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有利于保护学生、乘客和广大交通参与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就在2015年12月2日第四个“全国交通安全日”,公安部交管局确定这次交通安全日的主题为“拒绝危险驾驶、安全文明出行”。为此,我们要充分借鉴以往交通安全集中宣传好的经验做法,结合这次主题宣传重点,运用多种形式,持续掀起主题宣传高潮。真正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坚决杜绝危险驾驶行为,做到安全文明出行。(编辑:东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