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溪“114烟花爆炸事故”造成1人死亡2人受伤

2016-2-15 17:37| 发布者: admin| 查看: 710| 评论: 0

摘要: 本网讯:还有二十三天就是除夕夜了,2016年1月14日凌晨,一场突如其来的鞭炮爆炸事故,将锥心的悲痛弥漫在辰溪县辰阳镇卢雪梅等三个家庭。才三十多岁的卢雪梅老公刘代分一条鲜活的生命,瞬间归西,司机和另外一位押 ...

      本网讯:还有二十三天就是除夕夜了,2016114日凌晨,一场突如其来的鞭炮爆炸事故,将锥心的悲痛弥漫在辰溪县辰阳镇卢雪梅等三个家庭。才三十多岁的卢雪梅老公刘代分一条鲜活的生命,瞬间归西,司机和另外一位押运人员也是血肉横飞,惨不忍睹。

爆炸发生后,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公安消防部门立即赶到现场进行抢险灭火、抢救伤员。三位伤员被立即送往辰溪县人民医院和县中医院抢救,押运人员刘代分在送往医院的路上死亡。

笔者接到投诉后于119日上午赶到辰溪县,先后走访了鞭炮爆炸事故死亡的刘代分家属卢雪梅及其亲属,由于刘代分的死亡对这位本来就有病的妻子来说真是雪上加霜,受到极大的精神刺激,她拉着才6岁的儿子什么话都说不出来,只是泪如雨下。接着笔者又分别到辰溪县医院、中医院走访了两位受伤者。据他们介绍:刘代分等三位押运人员是受一家浏阳鞭炮厂老板临时雇佣的农民工,上岗前,没有对雇工人员进行过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对从事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令第455号《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第二十三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第二十五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除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由于把易燃易爆的甩炮和其它烟花鞭炮混合装在一起,负责运输车的驾驶员、押运员也没有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证明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明,只好选择晚上偷运。

笔者下午途径约20多公里山路,来到辰阳镇三鑫花炮厂,看到这里的十余栋生产厂房都贴上了封条,封条日期是2016115日。厂房堆积如山的烟花鞭炮原材料,没有看到一个生产工人。厂房大门口一位守门员说:由于在前几天出现运输烟花鞭炮爆炸事故,昨天(118日)县政府安全监督管理局来人把厂房贴上了封条,我们也就没有生产了(有录音)。

截止2016127日下午17点。爆炸事故死亡的家属打电话说:善后处理还没有结果,死亡者刘代分的父亲在镇司法所签名取走了一部分钱,死亡者刘代分的老婆和儿子分文未得。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爆炸事故还得进一步调查,笔者将跟踪报道。(尹秀春、林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