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当前交通事故快处快赔工作中的问题及建议

2016-5-26 14:11| 发布者: admin| 查看: 730| 评论: 0

摘要: 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工作是公安交管部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举措,面对全县机动车和驾驶人数量急剧增长、城区交通供需矛盾日益突出的现状,建立和实施交通事故快处快赔服务机制,既是构建和谐交通的必然要求 ...
     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工作是公安交管部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举措,面对全县机动车和驾驶人数量急剧增长、城区交通供需矛盾日益突出的现状,建立和实施交通事故快处快赔服务机制,既是构建和谐交通的必然要求,也是适应民心、民意、民愿的具体体现,更是多方共赢的一项民心工程。
     一、“快处快赔”工作存在的具体问题:
     推行轻微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快速处理机制以来,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但是仍然存在一些不足,发生交通事故后,不论损失大小,多数事故当事人仍然选择报警,看到交警来现场勘查处置才放心。笔者认为当前影响推行轻微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快速处理的原因有:
     (一)事故当事人方面。事故当事人对推行轻微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快速处理的重要性没有充分认识,停留在出现事故一定要交警到场的传统模式上;对推行轻微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快速处理业务流程没有完全熟悉,发生轻微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时,不按快处快赔程序进行处理;对轻微财产损失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的理赔服务有所顾虑,过多担心保险公司赔偿不到位;事故各方当事人可能对事故责任的看法不一,部分驾驶员对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了解不够,在发生事故后,往往互相指责对方,甚至因为自己违反了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发生了交通事故而认为是对方的过错,因此很难做到自行协商处理。还有很多驾驶员虽对事故发生没有争议,但对轻微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理程序并不了解,也不知道怎么去操作,由于长期形成的习惯,都担心如果不报警,无法得到保险公司的认可。?
     (二)社会诚信方面。当前,社会诚信度普遍不高,造成自行协商撤离现场心理障碍。由于诚信体系建立的滞后,约束力匮乏,少数当事人不顾诚信,撤离现场后对已达成的协议百般抵赖,或中断联系方式以达到不赔偿的目的,导致群众普遍对自行撤离现场产生心理障碍。因此,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当事人就会担心万一撤离现场后,对方耍赖怎么办?所以还是报警可靠。目前,很多车主在遭遇轻微交通事故时不愿意离开现场,主要担心理赔问题,这也成为车主的无奈选择。有的当事人担心保险不给予理赔,对方反悔怎么办,也有当事人担心,万一私了后车辆移动,现场没有了,找不到相关证据,于是宁愿花时间来等交警前来进行事故处理。?
     (三)保险公司方面。保协与保险公司未能积极推行轻微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工作。虽然从去年开 始推行轻微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目前,从推行效果看,保险公司及行业指导部门并未起到实际的积极作用。保险公司未能积极推行轻微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工作,具体的操作还没有得到细化。保险公司也有担心当事人造假现场骗保等方面的顾虑。有些保险公司还是依“旧规”到现场,查勘员认为到现场的目的是要鉴定是不是造假的现场,肇事的驾驶员是不是酒后驾驶等。如果不到现场,就无法界定这个事故是不是故意的。还有如果两辆车分属两家保险公司,那么责任认定就可能无法统一,没有交警的权威认定就会产生纠纷;另外,双方当事人也很可能无法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只能由交警出具权威的认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事故现场的快速处理。
统筹全市八家保险机构的保险情况,有的保险公司业务量较小,长期驻点浪费人力、物力、财力。
     二、进一步做好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落实责任。交警、保险各单位应充分认识当前形势的严峻性,充分认识推行“快处快赔”工作的重要现实意义,明确可以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的范围;明确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快速撤离现场的要求;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理赔服务中心,实现评估、认定、理赔、维修等“一站式”服务。交警和保险部门加强工作的落实和监管,确保“快处快赔”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强执勤中队交警处理轻微交通事故力度。为了保障道路有序畅通,支队将加强道路巡逻执勤,发现交通事故第一时间到位,快速处理,对符合“快处快赔”条件的交通事故拒不撤除现场的当事人严格按照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罚款200元,对到事故现场定损的保险公司车辆乱停乱放违法行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罚款100元。
     (三)加大宣传力度。在城区主要道路已建立的电子显示屏上进行“快处快赔”工作的宣传,在交通标志牌背面的宣传位置增加“快处快赔”内容,加大“快处快赔”内容的宣传,使交通参与者加深对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工作的了解。
     (四)开通智能交通系统中的“警务通”。交警要协调各大保险公司,建立交通事故现场图片的传输系统,做到交警、保险信息共享。
     (五)开展由保险协会、交警及保险公司组成的联合检查活动。定期对各大保险公司进行案件抽查和“快处快赔”工作意见征求,坚决杜绝符合“快处快赔”案件的现场定损行为。
     (六)各保险公司应加强“快处快赔”服务中心理赔工作信息的汇总。驻服务中心的保险公司提供每月在服务中心办理的理赔案件资料,建立档案,及时归档,有利于对城市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工作情况进行调研,调整下一步的工作部署,使该项工作沿着良好的轨迹发展。(编辑:刘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