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交管局:坚持疏堵结合 努力破解城市道路交通违法突出问题

2016-5-23 09:24| 发布者: admin| 查看: 664| 评论: 0

摘要: 5月12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在南宁召开依法治理城市道路交通严重违法行为座谈会,学习传达郭声琨部长、黄明副部长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总结推广部分城市开展城市交通秩序整治特别是非机动车通行秩序整治的经验做法, ...

512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在南宁召开依法治理城市道路交通严重违法行为座谈会,学习传达郭声琨部长、黄明副部长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总结推广部分城市开展城市交通秩序整治特别是非机动车通行秩序整治的经验做法,研究依法治理城市道路交通严重违法行为、改善交通秩序、提高通行效率、保障交通安全的对策措施。王金彪副局长主持座谈会并讲话,北京、上海、杭州、济南、深圳、成都、天津、南宁八个城市分别介绍了开展城市治乱疏堵、加强电动车和三轮车管理的措施和成效。会议期间,与会人员实地观摩了南宁市创新电动自行车管理的经验、做法。

 

会议指出,从长远来看,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人、车、路等各种交通要素快速增长,道路资源不足,城市功能布局不合理、道路网承载能力不足等矛盾将长期存在,停车资源紧缺和利用不平衡的交通供需矛盾更加突出,城市交通由“行车治理”到“动静兼治”的任务更加繁重,交通工具多样化带给交通管理的挑战更加巨大,相当数量的城市交通拥堵、出行难、停车难等“城市病”突出,一些城市交通违法行为多发,秩序混乱,需要依法从严治理。

 

会议要求,要正确认识做好城市交通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长期性,尊重、顺应城市交通的发展规律,全面审视城市发展阶段、交通环境的深刻变化,创新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和服务新理念,不断创新和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要树立并强化鼓励绿色交通出行的发展理念,积极保护与鼓励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公交、步行等大众化、绿色出行方式,研究完善本地区公交、非机动车、步行出行方式的通行保障和管理措施,推动城市道路交通的可持续发展。要树立并强化平等保护公民道路交通权利的理念,理顺各种交通方式路权分配问题,保护公民平等利用道路资源通行的权利,严厉查处机动车占用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通行停放、不按规定让行、不按信号指示通行等侵占他人路权与通行空间的突出违法行为。要树立并强化依法治理交通的执法理念,认真分析交通参与者的出行需求和行为习惯,依法对交通行为实施有效引导、规范、约束,及时查纠突出违法行为,维护良好道路通行秩序,提高通行效率,保障交通安全。要树立并强化科学管理的理念,把握和遵循城市道路交通发展的客观规律,着力提升交通管理的信息化水平。积极推进道路交通信号灯配时智能化和交通标志标线标准化工作,规范和完善城市交通指挥中心功能,加强交通信息采集、分析和研判能力,加快城市道路交通动态诱导服务建设,不断提高执法管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树立并强化服务的理念,在执法管理中增强服务意识,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的能力水平,自觉地为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交通运输行业发展服务,为人民群众出行服务。

 

会议要求,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和公安部领导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注重科学方法,把握执法尺度,科学稳妥开展城市治乱疏堵工作,处理好严格规范执法与提高管理能力水平的关系,力争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要明确职责定位,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严格依法履职,增强职责意识,科学合理调整勤务,提高见警率和管事率,加强违法查处和秩序维护,特别是加大对堵点、乱点以及重点违法行为的执法管理力度,全力维护道路安全畅通。同时,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助手,结合本地交通状况提出科学合理的意见建议,提请和推动以政府名义出台交通管理政策措施。要突出整治重点,严管严查突出违法行为。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分析面临的交通安全形势,梳理分析影响道路交通秩序、容易造成道路交通拥堵和引发交通事故的突出违法行为,结合实际开展交通秩序整治工作。要把握执法尺度,严格公正规范文明执法。准确理解严格执法与文明执法、公正执法与理性执法之间辩证统一的关系,改进执法方式,转变“一罚了之”、“一禁了之”、“重处罚轻教育”等简单粗放执法,突出治理严重违法,对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未影响道路通行的轻微交通违法,以教育、提示为主。要坚持标本兼治,切实强化源头管理。借鉴上海、天津、成都等地做法,积极商请政府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协调机制,从源头上治理违法违规生产超标电动车辆企业,严把本地销售环节准入关,形成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使用和管理等各个环节的闭环管理。要精心策划宣传,营造良好舆论环境。把宣传引导、警示提示、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等前置工作措施做在整治行动之前,为依法治理突出问题打好舆论基础。结合“全媒体时代”媒介和受众特点,主动积极应对,正确引导舆论,营造良好交通秩序整治氛围。要完善管理规定,健全长效管理机制。认真学习借鉴南宁“先纳入、后规范”和“罚教结合、教育为主”的电动自行车管理经验,结合本地实际,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立法权的城市要建议本地人大就非机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管理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将登记上牌、道路通行、停车管理、驾驶人教育管理等交通管理措施上升为法规,形成完善的法律制度,健全长效管理机制,进一步加强本地电动自行车管理。

 (编辑:刘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