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危险驾驶罪:云南一校车严重超员司机获刑

2016-5-19 14:51| 发布者: admin| 查看: 390| 评论: 0

摘要: 云南:校车严重超员 司机被判刑罚款1万元图片来源于网络5月13日上午,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幼儿园校车司机资某涉嫌危险驾驶罪案件,资某当庭被判决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判处拘役3个月,罚金1万元。资某 ...

云南:校车严重超员 司机被判刑罚款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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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网络

 

5月13日上午,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幼儿园校车司机资某涉嫌危险驾驶罪案件,资某当庭被判决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判处拘役3个月,罚金1万元。资某当庭认罪。

 

据检察机关指控,今年3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资某驾驶车牌号为云D70××中型校车(幼儿专用)接送幼儿园孩子,陆良县交警大队巡逻民警发现其有超员嫌疑,遂将该车拦停。现场检查发现,该校车核定载客19人,实际却挤满了幼儿园学生48人,还有一名随车照管人员,驾驶员1人,共计50人,超载31人,超员率163%,属严重超员载客。

 

一审宣判对当地幼儿教育界触动很大。参与旁听的一些幼儿园负责人表示,没想到校车超载也是一种犯罪,不能为了节约成本去违法,今后不能冒险了。

 

法律解读:校车严重超员是刑事犯罪

 

于2015年1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这意味着,校车严重超员的行为被纳入“危险驾驶罪”,一经查处,将按“危险驾驶罪”来追究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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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还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此负有直接责任的,同样依照“危险驾驶罪”来定刑判罚。

 

《刑九》正式实施后,在公安交管部门的大力宣传下,各地都查出过校车严重超员的违法犯罪行为。这些犯罪行为共通的地方是,校方负责人雇用(甚至是故意)没有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从事校车运输,或是驾驶人本身丝毫没有意识到校车超员的危险性。

 

在这里蜀黍要提醒所有的校车驾驶人、管理人和所有人:校车严重超员、严重超速的行为都已经列入刑法,切勿以身试法。

 

也提醒所有的家长,不要贪图便宜而让孩子乘坐超员车辆,发现有超员校车或“黑校车”,要及时向公安交管部门举报!(编辑:刘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