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位醉酒驾驶出租车“的哥”被判刑

2016-4-5 11:32| 发布者: admin| 查看: 654| 评论: 0

摘要: 4月1日上午,宣州区人民法院对醉酒后驾驶出租车,在市区阳德路铁路桥下路段,发生追尾事故的司机谭某执行逮捕,并判处拘役刑。这是市区首列因醉酒驾车获刑的出租车驾驶人。12月18日,出租车驾驶人谭某喝酒后,开车搭 ...

4月1日上午,宣州区人民法院对醉酒后驾驶出租车,在市区阳德路铁路桥下路段,发生追尾事故的司机谭某执行逮捕,并判处拘役刑。这是市区首列因醉酒驾车获刑的出租车驾驶人。

12月18日,出租车驾驶人谭某喝酒后,开车搭载3名乘客行至市区阳德路铁路桥下路段时,与一辆私家车发生追尾事故无人员受伤,被交警抓获。经安徽省公立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谭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03.1668mg/100ml,属醉酒驾驶。案发后,谭某积极赔偿了私家车主的损失共计1万元。

宣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谭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同时谭某醉酒驾驶营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车辆受损,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案发后,谭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认罪态度诚恳,且已赔偿受害方的经济损失取得对方谅解,故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DSC_7637_conew1.jpg

交警提示:《中华人名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四款规定“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编辑:东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