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农用车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出现的一种特殊的运输工具,对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起到了很大作用。但是农用车只是一种农用运输机械,设计简单、安全标准低,制动效果不理想,车速慢、噪音大,农用车生产厂家在生产过程中,不执行国家标准、随意改变技术参数的问题也十分普遍。由于前期农用车和农用车驾驶人均由农机部门进行行业管理,交警部门只是负责路面秩序管理,管理体制不理顺的原因,造成部分农机部门把关不严,造成农用车泛滥,交通违法屡尽不止,交通事故频发,对道路交通安全造成严重隐患。为遏制目前农用车事故多发的势头,滦南大队组织交管、车管等有关人员对全县农用运输车的有关情况进行了全面的调查。 一、滦南县农用运输车的现状 据估算,我县目前仍有不少农用运输车在从事道路运输。这些车辆中有小部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前农机部门制发的农机牌照;有部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外地农机部门私自发放的牌照,还有部分是车主伪造的农机牌照,或是套牌车。这些车辆的驾驶员多持有农机部门核发的驾驶证驾驶。 由于当前农机监理部门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之间,各地农机监理部门之间拖拉机、农用车及驾驶人管理信息不联网共享,农机监理部门不能实时掌握农用车驾驶人交通违法与记分管理情况,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能有效督促驾驶人及时接受审验与违法处罚,不能及时核实农用车牌证合法性,特别对于外省农用车牌证,执勤交警往往难辨真伪,对伪造的农机牌照,或是套牌车无法查证。执勤交警在对违法农用车驾驶人进行处罚后,由于无法锁定其档案,驾驶人仍可驾车行驶,处罚达不到应有效果,也造成违法信息系统大量处罚信息无法终结,错误数据越积越多,以至被总队多次通报。 由于处罚措施得不到有效落实,加之农用车采购成本低廉,养护成本低,由于国家对农机上牌的车辆给予较多的政策优惠,免去了除保险费以外绝大部分费用,在利益的驱动下,越来越多的运输业户使用农用车进行运输。同时,农用运输车生产企业也不断迎合运输业户的心理,不断加大、加宽、加长车辆,争取多拉快跑,同时为车辆出具2种类型的发票和合格证,车主可自行选择到农机部门或公安部门安户上牌。 二、对现有农用车辆的管理措施 交警车管部门对车辆的安户有着严格的规定,并且监督制约机制完善,目前,路面许多未上国家公告目录且安全质量不过 关的农用车辆,由于无法满足有关要求,车管部门无法为其上户,也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管理。这样造成这些车辆要么到外地去安装农机户,要么使用假牌或套牌行驶。 路面执勤交警对有交通违法行为的农用车驾驶人即使知道无法有效管理,也只能依据法律进行处罚。对存在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号牌;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等交通违法行为的农用车,交警部门可以依法扣留车辆,并做出处罚决定。但是,驾驶人在接受完处罚后,仍会继续驾车上路行驶,并不会对其造成什么影响,即使记满12分,也不用学习。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农用车交通违法行为越来越多。 三、进一步加强农用车有效管理的探讨 一是研究制定公安、农机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强化农用车辆及驾驶人的管理。结合实际需要,研究建立农机部门、公安交警部门农用车辆、驾驶人管理信息交换平台。由公安交警部门随时将农用车驾驶人、车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驾驶证记分、交通事故、吊扣吊销驾驶证等行为的信息传输到农机部门数据库,农机部门在办理农用车驾驶证和车辆年度审验和检验时督促驾驶人到公安交警部门接受处理,同时杜绝驾驶人冒领驾驶证现象的发生。通过公安交警部门和农机部门形成一个强有力的监督制约用制,保证公安交警部门对农用车驾驶人的处罚能到点到位,进而有效遏制农用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的发生。 二是加大查处范围,强化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公安交警部门与农机部门要联合组织开展对农用车辆的执法整治行动。对违法行为系统内未缴纳罚款或接受处罚的农用车辆及违法人员的违法信息进行梳理,将其列入“黑名单”打印分发至每名执勤民警。要求所有人员在对农用车辆调查登记和路面执勤过程中,注意核对“黑名单”信息,对未执行处罚决定的,告知其后果,督促其尽快履行处罚决定,主动到银行缴纳罚款,接受法律的制裁。 三是加大对重点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提高威慑力。由于处罚达不到应有效果,对农用车辆及违法人员的违法信息进行全面梳理,也会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建议重点对报废和拼装农用车进行重点治理。在全县范围内组织警力,重点对我县农用车泛滥的区域进行整治。严格按照《农用运输车报废标准》,对装配多缸柴油机的四轮农用运输车,使用期限达9年的,累计行驶里程达25万公里的;不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1997),经修理和调整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经修理、调整或采用尾气污染控制技术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农用车依法进行强制报废。这样可以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迫使农用车车主不敢上路行驶。 四是对农用车的使用进行合理引导。由于目前对农用车管理存在不少不利因素,而且暂时无法有效解决,可以对农用车的使用进行有效的引导。比如对大型水泥厂,码头,施工工地等处,可以建议对现有农用车进行登记造册,在单位内部使用或限定时间、限定路段使用,不准私自上路行驶,待使用一定年限后自行报废,对不遵守规定的可即刻报废。交警部门可以对这些单位进行有效的管理,避免引发交通方面的不安全因素。 五是明确责任,加大源头治理。建议政府加大对农用车生产企业、农机管理部门的管控力度。农用车生产企业严格按照相关国家标准生产农用车辆,并且严格车辆和合格证的发放。农机部门要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只能对拖机、收割机等农业生产专用车辆上牌安户。同时交警部门要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义务,加大对农用车生产企业、农机管理部门的监管。从长远的眼光来看,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治理农用车泛滥的问题。 应该看到,农用车辆的管理工作任重道远,不是开展几次集中整治就能解决的。我们要及时总结工作中的成功做法和经验,在此基础上,拟定农用车辆及驾驶人的管理制度和规范,逐步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坚持做到边整治、边巩固、边提高,以实现管理效果的最大化,最大限度的减少农用车辆交通事故的发生,减小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损失,为和谐社会的创建奠定基础。(作者: 滦南大队大队长 胡兆昌) (编辑:丹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