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2016年05月04日22时00分,张某驾驶一辆黑色东风标致牌小型汽车,由南向北行驶至虞城县城关镇新建路中段,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张某酒精含量为170.04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案例二: 2016年04月08日14时40分许,虞城县田庙乡滕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豫N5U538的小型轿车行驶至S203线虞城县田庙乡段5KM处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滕永德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07.2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案例三: 2016年05月12日,柘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黄山路执勤巡逻时,驾驶人王某楠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NK**55号的小型轿车行驶至黄山路白庄路口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商丘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驾驶人王某楠静脉血液酒精含量为:203.4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驾驶人王某楠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依法立案侦查。
案例四: 2016年05月12日,柘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柘城县北三环执勤巡逻时,驾驶人姚某伟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N6**82号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柘城县北三环废黄河桥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商丘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驾驶人姚某伟静脉血液酒精含量为:218.0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驾驶人姚某伟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依法立案侦查。
案例五: 2016年05月12日,柘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柘城县上海路与长青路交叉口路段执勤巡逻时,驾驶人米某光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NM**18号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此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商丘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驾驶人米某光静脉血液酒精含量为:15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驾驶人米某光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依法立案侦查。
案例六: 2016年05月12日,柘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柘城县上海路执勤巡逻时,驾驶人单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NS**98号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柘城县上海路全友家私门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商丘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驾驶人单某静脉血液酒精含量为:137.3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驾驶人单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依法立案侦查。
案例七: 2016年05月12日,柘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黄山路执勤巡逻时,驾驶人王某楠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NK**55号的小型轿车行驶至黄山路白庄路口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商丘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驾驶人王某楠静脉血液酒精含量为:203.4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驾驶人王某楠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依法立案侦查。
案例八: 2016年05月12日,柘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柘城县北三环执勤巡逻时,驾驶人姚某伟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N6**82号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柘城县北三环废黄河桥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商丘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驾驶人姚某伟静脉血液酒精含量为:218.0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驾驶人姚某伟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依法立案侦查。
案例九: 2016年05月12日,柘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柘城县上海路与长青路交叉口路段执勤巡逻时,驾驶人米某光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NM**18号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此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商丘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驾驶人米某光静脉血液酒精含量为:15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驾驶人米某光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依法立案侦查。
案例十: 2016年05月12日,柘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柘城县上海路执勤巡逻时,驾驶人单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NS**98号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柘城县上海路全友家私门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商丘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驾驶人单某静脉血液酒精含量为:137.3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驾驶人单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依法立案侦查。
案例十一: 2016年5月2日,睢县交警大队民警巡逻时发现,睢县董店乡付庄村村民姜某驾驶牌照为豫N8U282白色华晨牌越野汽车行驶在睢县城郊乡拱州路时,被我局民警当场查获,因姜某拒不配合,随即我局民警带姜某到睢县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液。经商丘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理化检验显示:姜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6.98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
案例十二: 2016年5月6日20时许,睢县交警大队民警巡逻时发现,睢县蓼堤镇孙吉屯村村民王某某驾驶棕色别克牌轿车,车牌号为豫BNJ336行驶在睢县涧岗乡路楼东地卡口处,被我局民警当场查获。因拒绝酒精测试,随即我局民警带王某某到睢县中医院抽取静脉血液。经商丘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理化检验显示: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6.40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
案例十三: 2016年5月7日21时30分许,睢县交警大队民警巡逻时发现,睢县蓼堤镇小陈庄村村民陈某某驾驶牌照为豫NLV606白色铃木面包车行驶在睢县涧岗乡路楼东地卡口处,被我局民警当场查获。后经酒精测试显示酒精含量为81.3mg/100ml。随即我局民警带陈某某到睢县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液。经商丘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理化检验显示: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9.89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
案例十四: 2016年5月13日21时许,睢县河集乡郭屯村村民田某某酒后驾驶牌照为豫US2838银灰色面包车将康桥半岛西大门栏杆撞坏。睢县城郊派出所民警接到110指令后迅速出警,出警民警发现田某某涉嫌酒驾,将该案移交我局。我局民警到达现场后,由于田某某不予配合,随即我局民警带田某某到睢县中医院抽取静脉血液。经商丘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理化检验显示: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45.34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
案例十五: 2016年5月10日21时30分许,睢县董店乡尤楼村村民尤某某酒后驾驶五菱之光面包车,行至尤吉屯乡余庄时被我局民警当场查获。民警依法将其车辆暂扣,并将尤某某带至指定地点抽取血样备检。经商丘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理化检验显示:尤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44.51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
案例十六: 2016年5月11日22时40分许,睢县韩庄中队民警正在睢匡璐设卡例行检查过往车辆,发现一辆车号为豫NB7252蓝色轻型货车晃晃悠悠地向执勤点驶来。按照惯例,民警立即指挥驾驶人靠边停车接受检查。民警在上前查看驾驶员驾驶证、行驶证时,一股浓烈的酒味的扑面而来,民警立即对驾驶员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显示为152.8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民警当场将驾驶员带至睢县人民医院抽血。经商丘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测,结果显示该血样中酒精含量为345.91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 (编辑:刘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