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2016年1月7日22时57分许,封丘县荆隆宫乡荊中村孔祥民持B2D驾驶证驾驶豫BMU999号重型自卸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S213省道封丘县留光镇后寨村段时,被封丘县留光镇青堆村李金利持C1驾驶证驾驶的豫GVL879号白色现代轿车追尾相撞,造成李金利及豫GVL879号轿车乘车人3人当场死亡,1人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豫GVL879号白色现代轿车驾驶人李金利醉酒驾驶(经检测李金利血液酒精含量232.74mg∕100ml),是造成该起事故的主要原因,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例二 2016年01月18日03时许,周口商水县胡吉镇后刘村三组的刘艳灰驾驶豫P-8F469号轿车由北向南沿商水县胡吉至蔡庄公路行驶至胡吉镇南大桥处时撞在道路西侧的砖垛上,造成小轿车上4人死亡。 事故原因:豫P-8F469号轿车驾驶人刘艳灰醉酒驾驶(经检测刘艳灰血液酒精含量142.9mg∕100ml)、夜间超速行驶,是造成该起事故的主要原因。
案例三 2016年2月6日01时05分左右,刘增攀驾驶豫FVK668号小型轿车沿鹤壁淇县大骑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大骑线2KM+168M处时,撞到道路西侧树木后驶入麦田内,造成小轿车上3人死亡、2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FVK668号小型轿车驾驶人刘增攀醉酒驾驶(经检测刘增攀血液酒精含量199mg∕100ml)、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是造成该起事故的主要原因。
案例四 2016年2月23日7时20分,陶学忠驾驶的豫S36246号轿车沿信阳市工业城工十五由东向西行驶至信阳市工业城工十五路至阳光医院路段,越过道路中心线驶入道路左侧与相对方向杨显伍驾驶豫SA5059号客车发生相撞,造成轿车上3人死亡,1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豫S36246号轿车驾驶人陈学忠超速行驶,越过道路中心线驶入道路左侧,未遵守右侧通行规则,是造成该起事故的主要原因。
案例五: 2016年5月1日13时30分许,肖某某驾驶四轮拖拉机牵引着陈某某驾驶的货车,沿睢县孙寨至董庄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孙寨乡西李村路段时,将推自行车站在路边的李某某推到在路边当场轧死。事故发生后,肖某某、陈某某到交警大队投案自首。经认定:肖某某、陈某某共同负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事故照片、肇事车辆、法医学鉴定、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为证。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肖某某、陈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五条之规定,特提请批准逮捕。(编辑:刘影) |